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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財兩部發文:農業“三項補貼”將全面推開
農業部、財政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開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16年在全國全面推開農業“三項補貼”改革,將農業“三項補貼”合并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2015年,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農業部印發了《關于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31號),在全國范圍內從農資綜合補貼中調整20%的資金,加上種糧大戶補貼試點資金和農業“三項補貼”增量資金,統籌用于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重點用于支持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同時選擇部分省開展試點,將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合并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政策目標調整為支持耕地地力保護和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目前,中央財政已將2016年用于耕地地力保護的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全部提前下達,其中下達黑龍江省、廣東省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資金,包含了需兌付給直屬墾區農場和兵團團場職工的用于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由農業部直屬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當地省級財政、農業部門研究落實;年度執行中下達的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全部用于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中央財政通過上劃部門預算下達農業部直屬墾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儲糧總公司的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全部用于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補貼的目的就要加強耕地地力保護。《通知》中指出,用于耕地地力保護的補貼資金,其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補貼依據可以是二輪承包耕地面積、計稅耕地面積、確權耕地面積或糧食種植面積等,具體以哪一種類型面積或哪幾種類型面積,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定;補貼標準由地方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確定的補貼依據綜合測算確定。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再給予補貼。鼓勵各地創新方式方法,以綠色生態為導向,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引導農民綜合采取秸稈還田、深松整地、減少化肥農藥用量、施用有機肥等措施,切實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自覺提升耕地地力。
同時,補貼要促進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用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補貼資金,原則上以2016年的規模為基數,每年從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據農業支持保護補貼的預算安排情況同比例調整,支持對象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體現“誰多種糧食,就優先支持誰”。《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堅持因地制宜、簡便易行、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農業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鼓勵各地創新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方式,采取貸款貼息、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不鼓勵對新型經營主體采取現金直補。對新型經營主體貸款貼息可按照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助。對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可以采取“先服務后補助”、提供物化補助等方式。要加快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糧食生產托管服務、病蟲害統防統治、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積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性服務組織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探索將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折股量化到組織成員。
《通知》中要求,近幾年,用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補貼資金,要按照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印發的《關于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121號)要求,重點支持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中央財政下達地方用于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統籌用于資本金注入、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方面,通過強化銀擔合作機制,著力解決新型經營主體在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力爭用3年時間建成政策性、獨立性、專注于農業、覆蓋全國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摘自:中國農機化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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