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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關于規范農業機械辦理抵押登記業務的函
新農機辦函〔2015〕7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區州農機局,各地、州、市農機局:
近年來,隨著我區農業機械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廣大農民或合作組織通過融資或貸款方式購買農業機械較為普遍,農業機械辦理抵押登記業務也隨之增加,為進一步規范農業機械辦理抵押登記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抵押登記范圍和要求
《拖拉機登記規定》(農業部第43號令)第二章的第四節對拖拉機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辦理拖拉機抵押登記業務進行了規定,其中并未對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所屬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因此,凡申請辦理拖拉機抵押或注銷抵押登記業務,不論抵押雙方是否償還完貸款,凡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個人、銀行、融資或租賃企業等其它組織機構)能夠按照《拖拉機登記規定》(農業部第43號令)第四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交相關證明和憑證的,各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均應按規定為其辦理抵押或注銷抵押登記業務,并做好相關信息登記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聯合收割機辦理抵押和注銷抵押登記可參照拖拉機相關規定執行。
二、工作要求
各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進一步強化為農服務意識,切實加強農業機械的抵押登記管理,依法依規辦理農業機械抵押登記業務,確保農業機械在抵押期間不發生轉移、變更或重復抵押等現象。
2015年11月17日
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mtin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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