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青海省2015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2015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農牧廳青海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青海省2015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農牧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農機深松整地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5〕6號)要求,2015年我省在全面實施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同時,完成農機深松整地任務80萬畝。深松作業補助由省財政廳統一在國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15%,并根據農牧廳確定的深松作業任務,統一下達到縣級財政。為了全面完成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和農機深松整地任務,現將《青海省2015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和《青海省2015年農機深松整地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級農牧、財政部門要強化領導,加強溝通協調,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國家惠農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青海省2015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為進一步提高農機裝備水平和使用效率,推動農機作業領域向全程、全面發展提速,農業機械化向高質、高效轉型升級,促進農牧業可持續發展,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重點支持畜牧業、草產業、漁業、養殖業、設施農業及農產品加工機械化,積極推動油菜、馬鈴薯全程機械化。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應重視優化制度設計,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規范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化發展的引導作用,推進補貼產品供需雙方市場化對接,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促進農機化持續健康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一)實施范圍。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西寧、海東兩市以及海南、海北、海西、黃南四州范圍內實施。
(二)實施規模。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農作物播種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購機需求意向、績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確定補貼資金規模。我省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中央資金為7500萬元,省級資金為700萬元。
2014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2015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2015年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額(包括2014年結轉資金)中,安排15%統一用于全省實行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
三、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按照“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的目標要求,中央財政資金重點補貼糧棉油糖等主要農作物生產關鍵環節所需機具,兼顧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發展所需機具,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11大類43個小類137個品目。
根據農牧業生產實際,我省在中央財政補貼機具種類中選擇了11大類33個小類107個品目為資金補貼范圍。各地可根據優勢主導產業,按照補貼資金規模與購機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則,選擇部分關鍵環節機具實行敞開補貼。
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支持農民購機、用機。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并且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通用類機具**高補貼額執行農業部相關規定。
一般農機每檔次產品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該檔產品上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和小麥聯合收割機分別補貼。對深松機、免耕播種機、馬鈴薯種植收獲機、起壟機、殘膜回收機、牧草收獲機、牧草打捆機、割草壓扁機、摟草機、牧草補播機、聯合收獲機、烘干機可用省級資金累加補貼。其中對深松機在中央資金補貼額的基礎上,可用省級資金進行同額度累加。其它機具按不超過中央補貼額50%進行累加補貼。各縣(市)不得對補貼額進行調整,只能選擇是否使用省級資金進行累加補貼,可根據本地實際從上述機具中確定累加補貼的機具。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企業公布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既包括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企業等。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要優先考慮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后考慮農業企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
對每一類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具體辦法由各縣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省農牧廳將及時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該類企業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則上,補貼對象應到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辦理所有補貼手續。要逐步使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與農機產品經銷企業脫鉤,過渡期3年。
補貼對象可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企業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補貼操作及資金兌付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式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兌付方式。
獲得農機購置補貼須由購機者提出申請,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審核確定。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時限向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按時限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原則上結算時限為每月結算一次。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省農牧廳、財政廳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市州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各縣財政部門要增加購機補貼工作經費的投入,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對于工作經費不落實的縣,原則上不安排購機補貼資金。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要通過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馬鈴薯、油菜、牧草全程機械化的薄弱環節和主要農產品生產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機具要重點核實。提倡補貼對象先購機再申請補貼,鼓勵縣(市)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核實時要求見人、見機、見票,重點核實機具出廠編號。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部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牧民合法權益。
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當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及時做好售后服務等工作。
要加強對基層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層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
省級和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組織農機試驗鑒定機構按照“誰鑒定、誰公開”的原則,公開補貼機具的推廣鑒定證書、鑒定檢驗結果等信息。
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格式見附件3)及落實情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農牧(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布。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省、市(州)、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售后服務不及時、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市(州)、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及市(州)、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可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報農業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七、方案與總結報送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含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印發執行并抄報省農牧廳、省財政廳。
12月20日前,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牧廳、財政廳。
附件:1.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2.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3.年度縣(市)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信息表。4.青海省2015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表
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11大類33個小類107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翻轉犁
1.1.2旋耕機
1.1.3耕整機(水田、旱田)
1.1.4微耕機
1.1.5田園管理機
1.1.6開溝機(器)
1.1.7深松機
1.1.8聯合整地機
1.2整地機械
1.2.1圓盤耙
1.2.2驅動耙
1.2.3起壟機
1.2.4滅茬機
1.2.5平地機(含激光平地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2.1.4根莖類種子播種機
2.1.5免耕播種機
2.1.6旋耕播種機
2.2栽植機械
2.2.1油菜栽植機
2.2.2甜菜移栽機
2.3施肥機械
2.3.1施肥機(化肥)
2.3.2撒肥機(廄肥)
2.3.3追肥機(液肥)
2.3.4中耕追肥機
2.3.5配肥機
2.4地膜機械
2.4.1地膜覆蓋機
2.4.2殘膜回收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埋藤機
3.2植保機械
3.2.1機動噴霧噴粉機(含背負式機動噴霧噴粉機、背負式機動噴霧機、背負式機動噴粉機)
3.2.2動力噴霧機(含擔架式、推車式機動噴霧機)
3.2.3噴桿式噴霧機(含牽引式、自走式、懸掛式噴桿噴霧機)
3.2.4風送式噴霧機(含自走式、牽引式風送噴霧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2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割曬機
4.2玉米收獲機械
4.2.1背負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收獲機(含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2.3自走式玉米聯合收獲機(具有脫粒功能)
4.2.4玉米收割割臺
4.3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3.1油菜籽收獲機
4.4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4.1薯類收獲機
4.4.2甜菜收獲機
4.5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5.1青飼料收獲機
4.5.2牧草收獲機
4.5.3割草機
4.5.4摟草機
4.5.5撿拾壓捆機
4.5.6壓捆機
4.5.7飼草裹包機
4.5.8抓草機
4.6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6.1秸稈粉碎還田機
4.6.2高桿作物割曬機
4.7蔬菜收獲機械
4.7.1果類蔬菜收獲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2清選機械
5.2.1糧食清選機
5.2.2種子清選機
5.2.3揚場機
5.3干燥機械
5.3.1糧食烘干機
5.3.2油菜籽烘干機
5.3.3果蔬烘干機
5.3.4熱風爐
5.4倉儲機械
5.4.1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磨粉(漿)機械
6.1.1磨粉機
6.1.2磨漿機
6.2果蔬加工機械
6.2.1果蔬清洗機
7.排灌機械
7.1水泵
7.1.1離心泵
7.1.2潛水泵
7.2噴灌機械設備
7.2.1噴灌機
7.2.2微灌設備(微噴、滴灌、滲灌)
7.2.3灌溉用過濾器
7.3其他排灌機械
7.3.1抗旱機泵
7.3.2水井鉆機
8.畜牧水產養殖機械
8.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8.1.1青貯切碎機
8.1.2鍘草機
8.1.3揉絲機
8.1.4壓塊機
8.1.5飼料粉碎機
8.1.6飼料混合機
8.1.7飼料攪拌機
8.1.8顆粒飼料壓制機
8.2畜牧飼養機械
8.2.1孵化機
8.2.2喂料機
8.2.3送料機
8.2.4清糞機(車)
8.2.5水簾降溫設備
8.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8.3.1擠奶機
8.3.2剪羊毛機
8.3.3貯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產養殖機械
8.4.1增氧機
8.4.2網箱養殖設備
8.4.3水體凈化處理設備
8.5其他畜牧水產養殖機械
8.5.1養蜂專用平臺(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濕裝置、蜜蜂飼喂裝置、電動搖蜜機、電動取漿器、花粉干燥箱)
9.動力機械
9.1拖拉機
9.1.1輪式拖拉機(不含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
9.1.2手扶拖拉機
9.1.3履帶式拖拉機
10.設施農業設備
10.1日光溫室設施設備
10.1.1卷簾機
10.1.2加溫爐
10.2連棟溫室設施設備
10.2.1加溫系統(含燃油熱風爐、
熱水加溫系統)
10.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11.其他機械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11.1.1固液分離機
11.1.2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1.3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完)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