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資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擬發稿)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擬發稿)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擬發稿)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精神,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規范、高效、廉潔實施,結合我區實際,在廣泛調研和征求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我局起草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已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待批準后正式實施?,F將擬發稿供各地參考,請各地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擬發稿).doc
2015年2月2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擬發稿)
一、總體要求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精神,圍繞自治區“穩糧調棉、優果興畜”的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要求,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自治區重點民生工程的引領帶動作用,引導農民購置農機從注重數量向注重數量與效益并重轉變,加快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全程全面機械化發展,切實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為自治區的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做出新貢獻。實施中,要注重突出重點,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要注重改革完善,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要注重統籌兼顧,推進南、北疆農機化共同發展;要注重規范實施,保障資金安全;要注重市場化原則,保護購機者選機購機的自主權;要注重效益平衡,做到數量、質量并重,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自治區所有農牧業縣市(場)范圍內實施。自治區以中央撥付我區的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量為基準,按照因素測算法(測算因素:耕地面積、農作物總播種面積、林果業面積、牲畜存欄數、設施農業面積和農機總動力等),綜合考慮農機購置補貼資金需求等情況確定各地州補貼資金規模。
各地州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結合本地區農業產業結構特點和農機化發展現狀,科學合理確定所轄縣市區資金規模。上年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使用完的結轉資金,按有關規定處理。
繼續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具體操作辦法參照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商務廳聯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方案》(新農機辦發〔2012〕69號)執行。
各地州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安排補助資金選擇適宜深松作業區域實行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補助資金不超過補貼資金總量的15%,具體操作辦法按照自治區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實施方案執行。
三、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自治區范圍內根據糧棉等大宗作物和畜牧業、林果業、設施農業、特色農業、農產品加工關鍵環節需要,確定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1大類38個小類124個品目(詳見附件),補貼重點包括耕整、播種、施肥、植保、收獲、清選、干燥、保鮮、畜牧水產養殖、節水、溫室設備、農產品初加工等機械設備。
各地州也可依據本區域農業產業構成和優勢主導等實際,在資金規模允許的前提下,從自治區重點補貼范圍內選擇確定本區域補貼重點機具品目,實行敞開補貼。對敞開補貼的機具可簡化操作程序,鼓勵先購買后辦理補貼手續。
中央財政補貼范圍外的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所需機具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各地州財政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地州自行確定。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且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在當年的均視同全年有效。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銘牌應內容清晰、字跡工整。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標準按照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統一發布的《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單獨的玉米收割割臺和小麥聯合收割機分別補貼。
各地要加大補貼產品動態跟蹤,及時了解價格變化情況,對同一檔次內機具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要及時上報自治區,自治區將適時調低此檔機具補貼額。各地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大對新增補貼檔次產品的監管。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企業公布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補貼對象的認定,屬鄉鎮和建制農牧場管轄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農牧場管理機構確定;在鄉鎮和建制農牧場轄區外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及機構確定。
沒有實施敞開補貼的地方,要按照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農機發〔2013〕2號)的相關要求確定補貼對象,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對每一類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由各地州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通過相關媒體、網站發布信息等方式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自治區農機管理部門將及時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該類企業及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補貼對象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商購機,也可通過企業直銷、網絡營銷等方式購機。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五、補貼操作及資金兌付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補貼操作方式。具體操作辦法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革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13〕6號)和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農機發〔2013〕2號)相關規定執行。
獲得農機購置補貼須由購機者提出申請,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票據及所買賣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農牧場管理機構)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資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補貼工作啟動實施后,縣市農機管理部門要按時限提交相關資料,縣市財政部門應按時限做到及時兌付補貼。具體兌付時限和兌付方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農機、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考核和管理工作力度,并使之與年度工作考核掛鉤。
各地州農機管理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各縣市農機管理和財政部門要嚴格落實“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項應堅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集體研究確定;要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補貼對象確定公示、機具核實、補貼申請匯總審核公示等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資金監管,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要通過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主要農作物關鍵技術和薄弱環節機械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同時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和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鼓勵各地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公開公正公平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機具核實要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兩人以上簽字確認。鼓勵縣鄉在購機集中地或當地政務大廳等開展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各地農機管理部門要全部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等工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務必要做到責任到位、宣傳到位、監管到位,把好宣傳申報關、補貼對象確定確認關、自主購機關、機具核實關和資金兌付關。不允許對疆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有效運行。要按照責任分工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和違規現象等信息。補貼產品的推廣鑒定證書、鑒定檢驗結果等信息將在新疆農機網等媒體統一發布。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及落實情況向社會公示,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各級農機管理、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并主動向社會公布。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調查核實,視情況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逐級上報。自治區將視調查情況和各級農機管理部門的建議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并視情況抄送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同時將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的處理情況上報農業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申請購機者如提供虛假申請材料,一經發現,取消補貼資格,兩年內不得申請補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風險意識。各地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建立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手冊,規范行政權力運作,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安全平穩運行。各級涉及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自覺踐行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十條規定,嚴禁收受受益對象和企業的錢物和費用;不得強行向受益對象推薦補貼產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受益對象購機補貼手續和補貼資金兌付手續。加強對縣(市)、鄉(鎮)、村等基層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操作人員素質和能力。
七、相關材料報送
各地州農機、財政部門于2015年3月15日前將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分別抄送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每年12月15日前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縣財政安排的補貼資金、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和報廢更新補貼)執行情況總結分別報送自治區農機局、財政廳。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擬發稿)和附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11大類38個小類124個品目)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