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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印發《遼寧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寧省農委關于印發《遼寧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農機【2014】138號
各市農委、農機局,綏中、昌圖縣農機局,省農機鑒定站:
為做好我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行為,根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要求,省農委制定了《遼寧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遼寧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省級鑒定能力認定實施細則》和《遼寧省省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大綱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廣鑒定制度,提高推廣鑒定工作質量,依據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推廣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進行全面考核,做出技術評價,評定是否適于推廣的活動。
第三條 推廣鑒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第四條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主管全省的省級推廣鑒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調整、發布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鑒定大綱。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組織實施相關推廣鑒定工作。
第五條 省級推廣鑒定的產品范圍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公布的省級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確定。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省級推廣鑒定的申請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后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可以委托境內銷售其農業機械產品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銷售者代理申請。
第七條 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一年以上,在兩個以上地級市銷售。累計銷售量滿足如下要求:小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于500臺,中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于100臺,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不少于30臺(套)。對國家及省重點推廣、農業生產急需或創新型產品可適當放寬要求。
第八條 申請者向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提出申請,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加蓋法人公章,具體內容包括:
(1)推廣鑒定申請表(附表1)一式二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代理申請的還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和委托授權書復印件;
(3)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4)產品執行標準文本及其登記注冊證明或備案材料復印件一份;
(5)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6)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當提供相應證書及附件的復印件一份;
(7)用戶清單(大型產品應提供不少于10戶,中型產品25戶、小型產品應不少于50戶);
(8)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9)產品照片(產品正面、背面及斜45度方向各一張);
(10)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文件及證明材料。
推廣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符合推廣鑒定大綱涵蓋機型規定的,可與主機型合并申報。被涵蓋機型的生產和銷售情況應當分別滿足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同時分別提供本條第(5)、(6)項要求的材料。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原證書申請者應當提前一個作業季節或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按照本條規定重新提出推廣鑒定申請,但無需提供本條第(3)項要求的材料。
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地市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也可以是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
第三章 審查與受理
第九條 省級推廣鑒定由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統一受理。
第十條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負責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時根據需要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是否受理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新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的產品;
(二)銷售量、銷售區域不滿足要求;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
(五)應當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根據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則統籌安排推廣鑒定任務,明確完成鑒定任務的時間。
第四章 鑒定與公告
第十三條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應當通過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組織的省級鑒定能力認定,并在認定范圍內實施鑒定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推廣鑒定依據農業部和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發布的推廣鑒定通則和相關產品推廣鑒定大綱進行。有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的,原則上按照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鑒定。鑒定內容包括:
(一)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
(二)安全檢查;
(三)可靠性試驗;
(四)適用性評價;
(五)使用說明書審查;
(六)三包憑證審查;
(七)生產條件審查;
(八)用戶調查。
以集團公司(總公司)名義申請,其下屬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廠)生產同一商標(牌號)和型號產品的,應當分別進行產品試驗和生產條件審查。
第十五條 承擔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審查員資格。承擔產品檢測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檢驗員資格。
第十六條 檢驗員或審查員在推廣鑒定實施過程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規定的產品技術規格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完成推廣鑒定任務后應當出具推廣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 推廣鑒定項目不符合鑒定要求的,短期內可以整改的內容允許企業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廣鑒定結論為不通過。
第十九條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于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者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經申請者確認無異議,推廣鑒定結論為通過的,按規定上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審批頒發省級推廣鑒定證書。
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推廣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申請復驗一次。復驗所需各類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負責省級推廣鑒定報告等材料的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匯總上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審批發證。
第二十條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經批準通過省級推廣鑒定的產品和企業,并在遼寧省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發布相關信息,省級推廣鑒定公告原則上每季度發布1次。申請者于公告后10日內向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領取推廣鑒定證書并定購專用標志。
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 省級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產品結構型式、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證書持有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并提交證書變更申請表(附表2)。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根據報告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符合證書變更條件的,應當通知企業申請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通知企業重新申請推廣鑒定。
企業申請證書變更或重新申請推廣鑒定時,應當同時交回原證書。
第二十二條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對證書變更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后,上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審批換證。根據相關書面材料,確定申請變更的信息不涉及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變化的,可以直接報送證書變更;不能確定的,應當進行產品一致性確認和生產條件審查。經確認和審查,產品結構型式沒有改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但滿足要求的,可以報送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發生較大變化,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且不滿足要求的,不予變更證書。
第二十三條 對經批準變更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變更后的證書應當同時注明變更前的相關內容及換證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對其證書予以撤銷,并予公告:
(一)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集中質量投訴,生產者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解決的;
(二)證書有關內容發生改變未申請證書變更的;
(三)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予變更證書的;
(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產品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六)弄虛作假,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轉讓推廣鑒定證書的,未按規定或超范圍使用推廣鑒定專用標志的;
(八)產品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人民法院判決證書持有者侵權且判決已生效的;
(九)監督檢查結果表明工廠生產條件存在嚴重缺陷,或產品一致性存在嚴重問題的;
(十)拒絕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
(十一)應當撤銷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應當組織對通過省級推廣鑒定的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條件檢查;
(二)企業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檢查;
(三)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加強對省級推廣鑒定工作的監督,建立推廣鑒定工作質量反饋制度。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后7日內,申請企業應填寫《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同時接受企業和社會的監督。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被舉報投訴的,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應當于3個月內對其被舉報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資格,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推廣鑒定檢驗員由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對其進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工作。推廣鑒定檢驗員應當為在崗人員。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應當在培訓考核結束后,及時將取得資格的推廣鑒定檢驗員名單上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推廣鑒定檢驗員由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負責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省級推廣鑒定生產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推廣鑒定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相關農業機械產品生產工藝、產品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標準;
(三)從事相關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一條 遼寧省農業機械鑒定站應當建立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廣鑒定工作記錄和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至少為5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遼寧省農村經濟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內容和格式。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1.遼寧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2.遼寧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申請表。
附表1、 遼寧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
申請企業 | 法人名稱 | 地址 | 郵政編碼 | ||||||||||||||||||||||||
法人代表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傳真 | |||||||||||||||||||||||
經濟類型 | □國有 □集體 □私營 □股份 □中外合資(含合作) □外資 □其他 | 注冊資金(萬元) | 人數 | ||||||||||||||||||||||||
生產單位 | 單位名稱 | 地址 | 郵政編碼 | ||||||||||||||||||||||||
法人代表 /負責人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傳真 | |||||||||||||||||||||||
經濟類型 | □國有 □集體 □私營 □股份 □中外合資(含合作) □外資 □其他 | 注冊資金(萬元) | 人數 | ||||||||||||||||||||||||
申請產品 | 產品類別 | 產品型號 | 產品名稱 | ||||||||||||||||||||||||
商 標 | 執行標準 | 參考價格 | 元/臺(套) | ||||||||||||||||||||||||
已獲推廣鑒定證書情況 | □ 有 □ 無;□省級 □部級原證號: | 批量投產日期 | 去年產量/銷量 | / 臺(套) | 當年截至申報月產量/銷量 | / 臺(套) | |||||||||||||||||||||
銷售省份 | 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公章) | ||||||||||||||||||||||||||
用途及適用范圍 | |||||||||||||||||||||||||||
收表日期 | 經辦人 | 受理日期 | 經辦人 | 項目編號 | |||||||||||||||||||||||
備 注 | |||||||||||||||||||||||||||
填表說明:1、本表一式2份,內容須打印,商標為圖形的應當同時提供帶有圖形商標的電子版;2、申請企業名稱應當與公章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一致,地址應當與法人證書上的注冊地址一致;3、生產單位名稱應當為企業全稱;4、產品類別按**新公布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劃分,填寫時對應當選擇一種;5、產品適用范圍應當對產品所適用的作業地區、作物品種、農藝要求、環境等方面做出描述;6、收表日期、受理日期及項目編號由受理單位填寫。
附表2 、遼寧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變更申請表
申請企業信息 | ||||||||||||
單位名稱 | (公章) |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
聯 系 人 | 聯系電話 | 傳 真 | ||||||||||
產品證書信息 | ||||||||||||
產品型號和名稱、注冊商標 | 證書編號 | |||||||||||
申請變更信息 | ||||||||||||
變更前內容 | 變更后內容 | |||||||||||
變更證明材料 | ||||||||||||
序號 | 材料名稱 | 序號 | 材料名稱 | |||||||||
1 | □營業執照復印件 | 6 | □主要技術人員名單 | |||||||||
2 | □組織機構代碼證 | 7 |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原件 | |||||||||
3 | □商標注冊證明復印件 | 8 | □變更后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合格證和產品銘牌影印件 | |||||||||
4 | □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 9 | □與變更證書相關的其他材料 | |||||||||
5 | □主要設備清單 | 10 | □其他 | |||||||||
鑒定機構登記信息 | ||||||||||||
收表日期 | 年 月 日 | 項目編號 | 收表人 | |||||||||
填表說明:1.本申請表所附相關材料,除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為原件外,其他為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2.申報時,應同時攜帶各種證明材料原件;3.因填寫信息較多表格不夠可另加附頁;4.本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裝訂成冊,1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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