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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各州市農業局、財政局:
為推進我省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加快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大限度地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應,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斷提高,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1〕34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云南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2011年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我省農業發展、農村繁榮、農民增收目標,結合我省農機化發展現狀和農民實際需求,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因地制宜確定補貼范圍,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調整布局優化;注重突出重點,擇優選擇25個農機化發展重點縣市區(見附件1),提升特色產業機械化水平、扶持一批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農機大戶及植保專業服務隊,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農作物各個環節機械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動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注重陽光操作,加強監管,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監管措施扎實有效;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農民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化快速健康發展,為促進農業穩定增產、農民持續增收和農村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按照“三重點、四優先”的原則,以及血防疫區“以機代牛”工程實施的情況,云南省農業廳、財政廳確定了《2011年云南省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表》,詳見附件2。2011年各地補貼資金要向水稻生產機械、馬鈴薯生產機械和植保機械予以重點傾斜,優先保證。
三、補貼機具及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2011年云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共有12大類36個小類90個品目5093個產品,具體補貼機型及補貼額度詳見《云南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對補貼額在600元以下(包含600元)的產品采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農民必須自愿向當地農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并辦理相關購機補貼手續,購機后立即公示。
2011年,省級財政安排1400萬元補貼資金對水稻插秧機、半喂入聯合收割機、植保機械實行累加補貼,累加補貼優先保證25個重點縣的購機使用,優先保證扶持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和植保機防隊申報購置的需要,中央和省級單機累加補貼金額不超過市場平均價的50%,具體補貼機型和金額詳見《目錄》。
鼓勵其它資金對本地重點推廣的機具實行累加補貼,不得使用中央資金對《目錄》外的產品進行補貼。
(二)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省域內實行統一定額補貼,每種產品定額補貼標準按不超過我省市場平均價格的30%,血防區50%確定,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烘干機單機補貼不超過12萬元;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0萬元。鼓勵農戶對設施農業和節水灌溉連片種植、規模經營,節水灌溉連片規模不低于1000畝,設施農業連片規模不低于50畝,各州市用于設施農業和節水灌溉的補貼資金規模原則上控制在20%以內。今年設施農業和節水灌溉項目只限于使用中央第一批資金補貼,采取“申報立項管理、評審通過實施、實施過程監管”的工作措施,省級委托第三方對部分項目進行監管,監管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四、補貼對象及補貼數量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云南直接從事農業生產3年以上,并繼續在本地從事農業生產,由當地派出所出據相關證明的外籍農民。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抓鬮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對于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農民,可優先補貼。企業不是設施農業、節水灌溉補貼對象。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二)補貼數量。一戶農民年度內享受補貼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套(即1臺主機和與其匹配的3臺作業機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機大戶、種糧大戶年度內享受補貼的購機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套(即3臺主機和其匹配的9臺作業機具);直接從事植保工作的植保專業服務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植保機械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5臺;一個生鮮乳收購站年度內享受補貼購機的數量不超過1套(即3臺,包括1臺擠奶機、1個儲奶罐、1個冷藏罐);一戶農民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增氧機、投餌機的總量不超過20臺。一戶農民年度內享受設施農業和節水灌溉產品補貼金額不超過5萬元。
五、經銷商確定
補貼機具經銷商必須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經銷農機產品的營業執照,具備一定的人員、場地和技術服務能力等條件。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省農業廳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確定的經銷商可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銷售。農機化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商的監督管理。
2012年將對設施農業和節水灌溉補貼產品型號分類優化,對經銷商實行優勝劣汰,補貼產品型號和經銷商數量分別控制在10個和10家以內,具體要求另文通知。
六、補貼操作程序及補貼資金兌付
(一)操作程序
1.申請。購機者自愿向當地農機部門提出購機申請,填寫購機申請表和承諾書(見附件3),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確認。當地農機部門對購機申請進行初審,分批、分期同同財政部門進行確認,在申請人所在地鄉村張榜公示七天無異議后,辦理相關手續,由農機部門把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交申請購機農民。
3.購機。受益人在省農業廳公布的經銷商范圍內,自主選擇、自主談價購機,按扣除補貼額后的機具差價交款提貨,并進行人機合影,向經銷商提交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經銷商出具購置發票。
4.核實。當地農機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受益人購置機具進行實地核實無誤后,對補貼機具噴識標記,并及時向經銷商提供相關報帳材料。
5.結算。經銷商向省農業廳購機辦提供補貼資金申請結算資料,經省農業廳審核和省財政廳復核無誤后,由省級與經銷商及時結算,實行省級報帳制管理。農機直補超市補貼資金結算方式另行規定執行。
6.檔案。縣級農機部門打印《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歸檔表》,并按要求做好檔案歸檔及管理。
(二)補貼資金兌付
經銷商在申報中央補貼資金時,需提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見附件4)、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見附件5)、經銷企業供貨表(見附件6)和核實表(見附件7)等材料,申報材料必須與信息管理系統中一致。
在申報省級累加補貼資金結算時,另行提供報帳材料。
七、農機直補超市工作
為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更加公開、透明、便捷、陽光操作,充分尊重農民的自主選擇權,加快實施進度,在總結完善的基礎上,繼續進行第一、二農機直補超市試點。“增資增點”工作待省政府批準后再開展,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八、工作進度安排
1、2011年2月,編制完成《云南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并上報農業部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2、2011年3月,生產企業推薦經銷商,省級農機部門匯總向社會公布。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聯合編制《云南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并上報財政部、農業部備案。
3、2011年4月,下發《云南省2011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省農業廳召開全省購機補貼工作會議,部署和組織各縣(市、區)購機補貼工作的實施。
4、2011年4—6月,各級認真開展購機補貼政策宣傳、新技術新機具現場演示及推廣示范;組織農民申購;抓好項目實施中檢查、督導及核實和補貼資金結算材料等工作;做好中央第一批補貼資金使用階段性工作總結。
5、2011年7月,各級做好中央第二批補貼資金的準備工作;經銷商完成中央和省級補貼資金申報結算工作。
5、2011年8—9月,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做好購機補貼信息管理資料檔案歸檔。
6、2011年10月,省級農機部門根據農業部要求,將全省購機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總結上報農業部、財政部。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注重績效,加強考核。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為確保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工作經費管理,對開展政策宣傳、公示、建立信息檔案等方面的支出給予保證,并根據本級財力,酌情安排相應工作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工作經費。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制,行政一把手要負總責,是農機購置補貼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農機處(科)長負直接領導責任,是直接責任人,各級購機辦主任及業務人員是具體責任人。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資金使用方案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為方便農民,改補貼協議為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補貼指標確認書由縣級農機化管理部門辦理,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由農機化管理部門交申請購機農民。嚴格執行我省制定“三個不允許”、“三個不準”和“五個一”規定及措施。全省農機系統職工不得直接或變相參與購機補經營活動發。必須充分尊重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的權利,由農民同經銷商根據市場情況洽談具體的銷售價格。進一步強化補貼的核實工作,包括是否購機、購買機具是否為指標確認通知書上的機具等。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強化全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應用,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促進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統籌規劃,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宏觀引導作用。圍繞“三重點”的原則,即:重點區域、重點縣和重點機型,推廣使用大馬力、高性能的農業機械。水稻產區主要引導發展水稻生產機械化,特別是插秧機、收割機;平壩地區主要引導發展大中型農業機械及配套機具,培育發展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及農機大戶,鼓勵做大做強;丘陵山區引導發展小型機械及農副產品初加工機械等;城市郊區及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優先發展設施農業新技術。各地要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補貼對象,培育農機化發展主體,積極推進農作物統防統治、機防隊的建設和扶持。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八個不得”、“四個禁止”的要求落到實處。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積極履行職責,落實工作責任,發揮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的監管作用。各級農機化部門、財政部門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要充分發揮網絡系統的信息公開、抽查監管作用。農業、財政要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對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規行為,要嚴厲查處,決不姑息。對發生問題的地方,將查實的情況逐級上報,并抄報同級紀檢監察等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套購行為,一經查實,無論數額大小,一次性“死亡”;經銷商相互誣告,一經查實,一次性“死亡”。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要永久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補貼資格。要強化警示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回頭看。在機具實地核實后,要對核實情況在當地鄉鎮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農機直補超市的監管工作,由省農業廳農機直補超市領導小組負責,具體由當地農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加快經銷商報帳材料提供,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省級將采取預結算等方式加快結算。要協調農機企業和經銷商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經銷同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要認真受理農民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較為集中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將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及信息報送工作,繼續實行信息周報制度,每月15日和30日前報送項目實施進度情況。及時開展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廳農機處、購機辦、計財處和財政廳農業處。
農機購置補貼投訴電話:0871—5749548 0871—3635593
農機購置補貼舉報電話:0871—5749473
1.云南省25個農機化發展重點縣市區名單
2. 2011年云南省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控制規模表(略)
3.購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承諾書
4.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
5.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
6.經銷企業供貨表
7.云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核實表
8.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歸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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